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经营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虚假广告 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依法处以罚款。

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 认定为欺诈。